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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进入20世纪后,总统权力扩张与国际经济安全议题交织,催生了“目的论包装”的灰色地带。行政机关开始以“国家安全”、“外交调节”、“市场稳定”等非财政理由,试图将实质性的税收行为界定为“监管措施”。1977年的《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》(IEEPA)正是这种模糊授权的产物。该法赋予总统在国家紧急状态下“调控、禁止或无效化涉外交易”的权力,却从未提到“征收”。历届政府据此主张:关税若以外交或安全为目的,就不属于财政征税,而是一种“经济制裁”或“管控”。
然而,问题并非仅止于文本。现代行政权,尤其在外交与安全领域,常以“必要性”与“灵活性”为由超越文字。特朗普政府辩称,关税是对外政策工具,而非税收行为;它旨在调整国际交易结构、迫使他国让步。其引用《Trumpv.Hawaii》的逻辑,认为总统在处理外交威胁时应享有广泛裁量。但这种辩护面临一个危险的滑坡:若“国家安全”可以涵盖所有国际经济事务,总统便可在任何情境下单方面改变全球贸易规则,国会的预算与贸易权将形同虚设。
更进一步,法院可能要求任何未来总统诉诸IEEPA实施关税时,须在30天内向国会贸易委员会提交“非财政动机报告”,并接受《1962年贸易扩展法》第232条或《1974年贸易法》第301条的程序约束(包括商务部或USTR调查与国会通报)。此举既回应了“重大问题原则”(在《Bidenv.Nebraska》,2023年被扩展至财政行为领域),也为行政权保留了“紧急阀门”。以此为基础,特朗普的日韩英越等双边谈判基础(如美越芯片协定、美英FTA升级)因此得以保全,不会因“一刀切”而。